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山县金安液化气有限公司)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山县金安液化气有限公司)
 

 

    编号:山国土资执字(2017)第18号

 

被处罚人衡山县金安液化气有限公司(法人:汪长安)

    址: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东湖镇长牌村芝春组

    由:非法占用土地(边报边用)

20179月,我局执法监察大队在衡山县东湖镇长牌村芝春组路段巡查时发现新建衡山县金安液化气有限公司。该公司办公楼及附属已全部竣工前坪地面已打好水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衡山金安液化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长安及东湖社区长牌村村委委员粟晓玲进行了询问笔录及收集了相关资料, 928日正式立案。

经查:汪长安,男,45岁,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430423197403297813,联系电话:18373481206,湖南省衡山县东湖镇长牌村(原马迹镇长岭村)青竹组13号,衡山金安液化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据汪长安自叙,衡山金安液化气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正在办理中

20167月份衡山金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开始施工建设。2017年6月已全部俊工(目前未投入生产)。该公司位于南岳山西侧,属于衡山县后山区域。随着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居民的生活得到提高,人类生活不断改善。该公司为了解决、方便周边居民生活用液化气难问题,设立金安液化气站。衡山有限公司座落在衡山县东湖镇长牌村芝春组,用地来源由东湖镇政府2017825日征地取得衡山金安液化气有限公司所占用土地面积经衡山县国土资源局事务所实地勘测总面积为2827.43平方米,经衡山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规划股对衡山金安液化气有限公司所占用土地进行分类其占用水田面积为1544平方米、占用林地面积为626平方米、占用村庄面积为657平方米(土地类别为:耕地、林地、村庄)。

衡山金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未正式取得用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东湖镇长牌村芝春组集体土地2827.43平方米(4.2411亩)建金安液化气站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边报边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

1、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2、汪长安的调查记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3、长牌村村委委员粟晓玲的调查记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4、东湖镇人民政府与长牌村芝春组的征地协议复印件;

5、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山发改[2016]59号)复印件

6、衡山县东湖镇人民政府印发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入市交易申请书的复印件

7、汪长安的申请建液化气站报告;

8、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复印件;

9、衡山县城乡规划局(山规字条字[2017]29号);

10、衡山县金安液化气燃气有限公司现场照片;

11、衡山县国土资源事务所现场勘测图。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时,被处罚人没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东湖镇人民政府《关于衡山金安液化气有限公司用地情况说明及处理建议》;对衡山金安液化有限公司(边报边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衡山金安液化气有限公司改正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2、对衡山金安液化气有限公司(边报边用)非法占用的1544平方米集体土地(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林地、村庄地128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5990元(叁万伍仟玖佰玖拾元整)

你们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收款单位:衡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行;账号:43001570064052504381逾期不缴,依法每日按罚款总数百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山县国土资源局

○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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